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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发布时间:2019-10-18 22:29:33      阅读量:1033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要价格司

国土资源都地质环境到

附:地质灾事危险性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附件1:  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基本费用(万元)  工程类别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评估级别

线性工程

矿山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一  级

复 杂

15

13

20

10

中 等

13

11

16

8

简 单

11

9

14

7

二  级

复 杂

9

8

10

6

中 等

8

7

8

5

三   级

中 等

6

6

6

4

简 单

5

5

5

3


注释:

 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备案、税金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附件2: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调整系数K1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K2

线性工程

(评估长度L,单位:km)

铁路(地铁)、高等级公路

1.0

L≤30,K=1.0

L>30;K=1+(L-30)/50

一般公路、输水渠道

0.8

输油、输水、输气管线、光缆、输电线路

0.6

矿山工程

(评估面积S,单位:km2)

地下采矿工程

1.0

S≤5,K=1.0

S>5;K=1+(S-5)/10

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

0.8

露天采矿工程

0.6

水利水电工程

(评估面积S,单位:km2)

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

1.0

S≤15,K=1.0

S>15;K=1+(S-15)/30

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

0.9

水利工程

0.8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评估面积S,单位:km2)

工业厂房、民用住宅工程

1.0

S≤1,K=1.0

S>1,K=1+(S-1)/2

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工程

0.8

注: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

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0.8-1.2,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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